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纵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学校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纵向科技项目合作。
(一)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外单位作为参与单位共同合作申报项目时,须与各方签订项目合作申报协议(模板见附件1),明确各自研究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具体办理流程:项目申请人与合作各方协商后拟定协议初稿→所在学院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科技处对协议规范性、合法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正式打印纸质协议书→合作方签字、盖章→校内申请人签字、所在学院盖章→科技处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并留原件一份存底,其余返回项目申请人交由各自留存。
(二)所有合作经费(包括外拨经费和拨入经费)必须约定经费预算,作为经费外拨、入账及使用的依据。
1.我校作为牵头单位获批的项目,如有经费需要外拨至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单位协商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模板见附件2),明确约定合作内容、权力义务、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经费预算等事项。在约定合作各方经费分配比例时,我校应在所有参加单位中占最大比例。
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以上协议签订流程。
2.我校作为参与单位获批的项目,如项目牵头单位有合作经费拨入,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合同对拨入经费预算进行约定方可办理经费入账。负责人应积极争取在合同书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三)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外拨经费的,原则上不予外拨。合外拨经费未列明合作单位的,合作单位的确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校内审批。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除外)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下一般预算调整由学校进行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在进行上述事项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3)详细说明经费预算调整理由及计算依据。经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交财务处执行。
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度只能申请经费预算调整一次。项目经费调整情况应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加强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科技处签批意见,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等)、经费预算表及当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加强项目结题信用管理。
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完成结题工作。逾期不结题者,学校将其列入信用记录,并在其他项目申报中予以限制。
科技处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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