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财务〔2016〕13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对“三证合一”工作的整体要求,现就学校在执行全面“营改增”政策及“三证合一”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营改增”及“三证合一”政策简述
(一)我校全面“营改增”涉及的业务范围
所谓全面“营改增”,是指国家在2012年将部分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基础上实行再次改革,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业务改变为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原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单位不再缴纳营业税,也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2年,我校第一批“营改增”的涉税业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其综合核算税率为6.3696%。此次全面“营改增”是将此前缴纳营业税尚未纳入缴纳增值税范围的业务亦纳入缴纳增值税业务范围,涉及的业务有非学历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其中非学历教育服务主要涉及培训班收入等业务,属于免税范围;文化体育服务主要涉及体育场地管理收入等业务,其综合核算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5.6%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6.3696%;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涉及房产租赁和车辆停放等业务,其综合核算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5.4776%。
(二)“三证合一”的工作要求
“三证合一”是指学校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三证合为一证后,开票系统及税务申报系统要做更新升级、旧的税务登记证下的原有发票要回收,同时要申领新的发票以及刻制新的发票印章。这期间需要停止开具所有税务发票。
二、全面“营改增”及“三证合一”后学校票据管理问题
(一)过渡期安排
1、已领用地税发票开具“培训费”内容的单位,现有空白发票使用时间截止至5月24日,5月29日前必须完成入账及发票核销工作,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空白发票在核销时请一并交回。
2、有停车场管理、体育场地管理,房屋租赁等业务的单位,5月1日起已不能使用地税在线开票系统开票,请于20日前完成空白、作废、红冲发票的核销工作。除体育场地管理业务外,其他业务从5月16日起,都可在财务处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体育场地管理业务的开票时间将另行通知。
3、根据学校对三证合一工作的时间安排,学校从6月1日起统一停止开具税务发票,办理三证合一申请工作及相关税务、发票事项的更新工作,具体恢复开票时间另行通知。
(二)开票方式安排
1、批量开票
全面营改增后,我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开票。月用票量较大的单位,具体指原使用地税在线开票系统开票的单位,暂时无法安装税控分机,请收集好开票信息,到财务处办理入账,同时使用财务处防伪税控分机自行开具国税发票。
2、零星开票
零星开票仍使用原开票方式,在财务处收入审核岗办理入账后,到前台由财务处开票员开具发票。
三、 报销发票索取的问题
我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我校的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当前的销项税额抵扣当前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所谓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用于增值税涉税业务报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承载的税额可以抵税。请各单位在购进商品或服务时注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完成报销工作。向提供商品或服务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如下:
纳税人名称: 华南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6455858919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
电话: 020-85211127
开户银行账号: 3602008109000386071
开户行名称: 工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
特别说明:因三证合一工作影响,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将有变动,新的开票信息请留意学校网站,我们将及时公布。
四、 高度重视,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请各单位办公室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教职工,并跟各来款单位做好解释工作,配合学校顺利完成全面营改增及三证合一的过渡工作。
附件1:《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财务处
2016年5月13日
华南师范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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