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华师〔2015〕86号)相关规定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现就公务卡使用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下业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如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困难,可通过个人其他银行卡结算,报账时需提供付款凭据:
(一)由学生办理的以下业务,可使用学生本人银行卡支付:
1、学生个人负责的项目经费支出;
2、学生本人差旅费及论文版面费;
3、举办学生活动发生的单笔消费2000元以下的支出;
4、学生参与老师项目研究发生的单笔消费2000元以下的支出。
以上业务报账时请刷卡学生在付款凭据上签名并写明学号。
(二)退休人员、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人员发生的以下业务,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支付
1、退休人员继续进行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项目经费支出;
2、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尚有项目经费在我校管理的,使用该项目经费发生的支出;
3、课题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外人员使用项目经费,可使用本人银行卡,报账时提供载明项目组成员名单的立项书复印件。
(三)未办理公务卡的支付业务,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支付:
1、已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但因各种原因未成功办卡的,由当事人在发票背面说明情况,财务处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予以办理;
2、因遗失公务卡而未及时补办新卡或新入职老师尚未办理公务卡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新卡办好之前,凭书面说明办理。
二、下列业务若不能使用转账、公务卡结算,暂按实际支付方式结算:
1、火车票、汽车票、公交地铁票;
2、中石化加油费;
3、校外专家自付的往返交通费;
4、其他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5、各单位的退休活动费,单笔消费在2000元以下的支出。
三、凡持公务卡或银行卡结算,报账时请提供以下任一形式的消费凭据:
1、原始消费凭据:持卡人签名的POS机刷卡凭条;
2、银行提供打印凭据:如银行柜台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付款记录、工行自助终端机查询系统打印的交易凭条,以及公务卡发卡行寄送的纸质银行对账单;
3、自行截图打印凭据:如截图打印工行信使发送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打印网银查询页面的付款记录,截图打印网上付款的公务卡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
若未能提供上述消费凭据,请刷卡人将准确的消费信息(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用正楷填于发票背后,以便核实。消费信息不实的,不予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
四、公务卡消费报账,统一还款至用于消费的公务卡中。
财务处
2016年5月12日
华南师范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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