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2〕57号)精神,我校将于近期开展第五、六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和第七批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六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工作(略)
二、第七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工作
(一)选拔范围
按照省教育厅2003年修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粤教人[2003]151号)中规定,“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在高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中选拔(包括兼任院、系、所的领导),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校领导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
对培养届满的第五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不再列入第七批同一层次培养对象进行培养,但可以根据选拔条件推荐作为比原来高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继续进行培养;第六批“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取得了丰硕的科学研究成果,又符合高一层次选拔条件的,可申请作为第七批“千百十工程”高一层次培养对象进行培养。
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主要在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或硕士点学科,某些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以及省级重点课程中进行选拔。
(二)选拔条件
详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2〕57号)。其中,校级培养对象优先考虑博士或者具备副教授资格的硕士。
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校级培养对象推荐人数控制在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4%以内,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
(三)材料要求
1.被推荐人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专人审核,审核人在封面签字;
2.被推荐人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人基本情况表》,一式1份。省级以上的培养对象要求提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由审核人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名,按《基本情况表》所列顺序,用长尾夹整理成册。
三、其他
(一)考核材料与推荐材料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26日(星期二)前交人事处,所有材料要求打印并附电子版。
(二)考核与选拔工作相关文件《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五、六批培养对象考核工作和第七批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及相关表格均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
(三)联系人:平功波,联系电话:85211059,邮箱:szk2@scnu.edu.cn
附件:相关文件及表格华师[2012]85号第七批千百十.pdf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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