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工作的要求,2011年7月起将调整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申报对象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和非统发工资的事业编制人员,统发工资的事业编制人员不需我校申报,由省人事厅负责申报。
二、参保职工按本人2010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月平均数(以下称为工资薪金)申报缴费工资,作为参保职工2011年7月——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以元为单位,一年不变。缴费工资暂不设定最低及最高限额,届时将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公布的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
三、缴费工资采用纸质申报,各单位需填写《201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请于5月13日前,石牌校区单位到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610房)领取,大学城校区单位请到大学城人事办(行政楼A313房钟老师)领取。
各单位务必于5月24日前将职工签名确认的《申报表》交到劳资科。劳资科提供的数据是以2011年5月在职职工数据为准,若6月份发生人员增减,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参(停)保手续,同时,有增员的请将信息补填在《申报表》最后,已经减员的在新缴费工资栏上填“0”,并在备注栏填写“减员”。
除“新缴费工资”项目外,各单位不能对表中任何项目进行改动。如发现身份证号、姓名等项目不一致的,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到劳资科申报修改,绝不能在《申报表》上修改。
填好《申报表》后,各单位必须交每位参保职工在“职工本人签字”项目签名、核对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5月28日前报送劳资科。
四、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将按以下办法处理: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低于2011年度缴费工资下限的,从7月份起自动按2011年度缴费工资的下限确定缴费工资;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在2011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的,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2011年度的缴费工资。其产生后果由各单位承担。
联系人:吴琳琳
联系电话:85211055
人事处
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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