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考核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现就我校2008年年度考核和年终评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1月13日,全校统一进行2008年年度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须于2009年1月18日前将本单位考核结果(附件5、附件6)连同填写好的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送交人事处。二级单位的党政领导正职、校部机关正副处长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以及所在单位的测评结果(附件9)也送交人事处,集中考核。
(三)学校将于2009年3月组织评审组评选各类奖项,2009年4月向全校表彰。
二、年度考核
(一)考核方法
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华师〔1996〕168号)的要求进行。
1.二级单位党政领导正职及校部机关正副部(处)长的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为加强同类岗位工作的可比性,将上述干部分为单位行政正职、党委(总支)正职、机关部(处)长、副部(处)长4个系列进行考核和评优。
2.大学城校区的机关、教辅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
3.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1)新参加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或当年从转业、复退军人中接收的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作为任职、定级的参考条件。
(2)新调入人员:本年度新调进的工作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级。其调任前的情况,可由原单位提供。
(3)经学校批准,在考核年度的全部时间或部分时间在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的考核,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学校组织考核工作时,已经完成在外学习或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参加考核,其在外期间的学习或工作表现也作为考核的依据,且须有在外学习或工作单位出具其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在学校组织考核工作时,正在国内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应返校或以通讯的方式参加考核,其在外期间的学习或工作的表现也作为考核依据,且须有在外学习或工作单位出具其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在学校组织考核工作时,正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学校统一作称职处理,待其按时返校后,再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上交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补交《年度考核登记表》。
4.其他人员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二)关于考勤问题的规定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合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按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按不超过各单位人数的13%下达(具体人数见附件1)。确定优秀等次人数时,不同类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的比例应分别计算。
(四)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规定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受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的处分种类,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我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人员的聘用、解聘、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1.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发给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的奖金(如果工资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下同)。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本人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予以解聘。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改任非领导职务,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的,可由本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改发临时工资,列入未聘人员管理。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不晋升薪级工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本人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学校可予以解聘。
4.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不晋升薪级工资。
三、关于述职述廉工作
(一)人员范围
述职述廉人员范围是:机关部处的正、副部处长,院、系、馆、中心等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时间安排
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于同一时间内同步进行,请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合理安排。
(三)方式和内容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采取个人向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的方式进行。述职的内容与以往相同。
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教育和学习情况;有无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情况;在工作过程中有无收受好处费、回扣费的情况;有无多头领取酬金的现象等。
2.清理在企业兼职的情况: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报酬的要求的情况。
3.对校办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况:对经济效益低的公司的清理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实行会计统管制的情况。
4.对财务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各项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彻底清理了“小钱柜”的问题。
5.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各单位5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装修、改建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都已经纳入学校实行招投标的统一管理;各公司、中心、企业是否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经营性的物质采购等项目实行招投标;有无针对实行招投标后仍然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
6.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的工作情况;有无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是否出现过严重责任事故;有无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情况;有无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有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有无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的情况;有无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情况;有无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情况。
7.实行校务公开的情况:成立校(院、系、馆、中心、企)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情况;制定校务公开工作条例和实行校务公开的情况;工会组织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广大教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个人材料的上报
请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于2009年1月18日前将述廉的书面材料集中报送校纪检监察处,将述职的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
四、年终奖励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年终奖励暂行规定》,2008年年终奖励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
(一)奖励名额
全校设先进集体奖6个。其中,机关单位评选2个,其他单位评选4个。院系单位的教研室、机关科室以上的单位均可申报。
设先进个人奖(按全校参加考核人数的5%计算)共155名(各单位的奖励名额见附件1)。各类优秀奖(按全校参加考核人数的2%计算)共62名。其中教学工作优秀奖17名,科研工作优秀奖15名,行政管理工作优秀奖6名(不含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机关部处副处长优秀奖名额,其名额分配见附件1),教辅工作优秀奖5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奖4名,工勤工作优秀奖4名,附中3名,附小1名、幼儿园1名(根据被推荐人情况评定优秀奖或表扬奖);表扬奖93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奖按《华南师范大学年终奖励暂行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其中申报教学工作优秀奖人员本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至少有一门90分以上;申报科研工作优秀奖人员本年度至少有一项T级科研成果或一项T级科研业绩。
(三)申报先进奖的材料要求
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奖的个人,都应报送推荐材料一式13份。包括:《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2)或《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3)、先进事迹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等)。为加强评比工作的可操作性,申报教学工作优秀奖和科研工作优秀奖的个人还必须分别填写《申报教学工作优秀奖业绩登记表》(附件7)和《申报科研工作优秀奖业绩登记表》(附件8)。
(四)奖励办法
学校张榜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并发给奖金。其中,先进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牌和奖金2000元;先进个人奖由学校发荣誉证书和奖金800元,表扬奖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
五、加强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是教职工工资、津贴分配、聘用、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是我校推进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年度考核工作。按照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符合的原则,不断研究和改进考核办法,努力把我校考核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1.2008年年度考核优秀、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先进集体申报表
3.先进个人申报表
4.年度考核登记表
5.华南师范大学2008年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
6.华南师范大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
7.申报教学工作优秀奖业绩登记表
8.申报科研工作优秀奖业绩登记表
9.中层干部考核结果汇总表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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